• 简单更新。 - [落花流水]

    2008/04/24

    我真不是说爱国。

    即便通过特别的事端,终于自以为,或是真正地,懂得了国的价值。

    但是,爱,还记得吗。

  • 从自己一些回复里面偷懒总结的。。

    我们本也明白感性和理性(或许应该用主观性和客观性才对)的争论是没有结果也没有意义的,如果对这两个层面的事情不能分别开来讨论,那只会陷入永远的、循环的争吵。

    能够写出客观性文章的人又何尝不会受到感情的驱使?但即便这样还是需要写的,需要说的。否则,若对事物的认识只有一个面,人类便只不过是吃米饭的禽兽罢了。

    可能没有人能够完全反抗源自本能的一些情感,比如保卫家庭,追求喜爱的人,幸灾乐祸……这些情感的正面与负面与否,是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某些阶段里达成共识的。

    然而,正是有一些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强大的情感和信仰力量提出怀疑,即我所谓的抵触主流情感的理性,人类才与兽鸟鱼虫有了分别。正是因为人类能运用自己的大脑对别的人,对自己产生这种怀疑,思考才有了意义。

    那位有名的被判处火刑的科学家,他所怀疑和反对的正是其时代和地域中几乎人人奉为真理和行为准则的东西(就如现在和以前的××主义,等等之类),而他也正是死于他所反对的那种力量手中。我以为,只有如这样消灭不同声音的行动越来越少,才能算是人类的进步。

    另一方面,占主流的永远是那些情感,所以大部分的人依然是完全,或者多半地服从那种情感的,这并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一个事实而已。

    因此,在这次一系列事件中,我们既无须鄙夷随大流的人们(其实他们中有许多并非随大流,而是独立的自身情感的表达),因为他们本来就该是占有多数的;也不该践踏发出反对呼声,哪怕观点有时候并不是很能站得住脚的人们,毕竟单单反抗自己内心的情感就已经是很艰巨的任务了。


    作为自诩文明人的我们所该做的,是给予双方同样的尊重。


    以上为个人观点。
  • 张老爷子实在太帅了!中国律师的良心,男人的典范,毫无疑问的。

    整个讲座并没有多谈个案,而是围绕着律师、法律人的操守所进行的演讲。

    张思之律师以坚持了近一个世纪的道德原则和和本份,可真是净化了我差点被应激性爱国青年搞糊涂的脑子。

    演讲结束时不由得起立鼓掌,上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不记得是多少年前了。

    这几天翻阅四年来写过的文章和日志,看到在05年我仍然大一的时候,买了陈寅恪先生的一套《柳如是别传》,用了三年时间尚未读明白,但陈先生所提倡的那种治学、做人的精神却是我大学生活中的精神道标。今天张先生也提到了这种精神,说这是他做律师、做人这么多年以来奉行的原则,而翻阅这些日志后的我自己也很庆幸,这四年来,无论遇到怎样的学术争论、热点问题辩论、思想摩擦、甚至到为人处事,我都一直安静地遵守着这两句话的精神: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  自己懒得写了,就转帖。。 原帖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c7bdcf0100935j.html

     

    专家谈大部制改革

              ——记中国政法大学聚焦2008两会之 “‘大部制’改革进行时”

     

    讲座题目:聚焦2008两会之精彩看点——“大部制”改革进行时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礼堂

    时间:2008年4月14日19:00-21:30

    特邀嘉宾:应松年、马怀德、薛刚凌、刘俊生

     

        以下文字皆为转述,如有误解或歧义,请以讲座当事人的原话为准。

        本次讲座主要集中于“大部制”的涵义阐述以及意义探讨,以下将各位老师的主要观点进行集中概括:

     

        几位专家的前提性共识:

     

        行政体制改革内容丰富,“大部制”改革只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故希望媒体在舆论宣传时,能够注意到作为系统而存在的行政体制改革整体。

     

        应松年:“大部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马怀德:

     

        1、关于“大部制”的涵义:是指将职能相进、交叉或重叠的不同部门整合在一起,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相关权力。

        2、关于“大部制”的法律意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并实现职能的有机统一,而非简单的权力搬家;不仅仅是精简机构、裁撤人员;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3、关于如何实现“大部制”的真正目的并巩固改革结果:(1)实行机构改革,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制化;(2)职能的界定和调整;(3)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总之,只有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与法制化保障,才能真正达到“大部制”改革所欲追求的目标。

     

       薛刚凌:

     

        1、关于“大部制”的涵义: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为整合职能;其二为内部结构,即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其三为管理体制转型,即由封闭的转向科学的、开放的、民主的管理体制。

        2、关于行政系统改革的衡量指标:划分为两类指标:(1)主要指标,包括“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结构、府级关系、权力的对外运行机制”;(2)辅助指标,包括“行政工具、人事制度改革、公共时政体制、法律制度、行政文化”。

     

       刘俊生:

     

        大部制改革是30年改革以来的一个连续性的改革符号,其应全面带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讲座记录 20080415 - [法思]

    2008/04/16

    校礼堂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马怀德、姜明安、江必新、何兵

    马:目前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两个误区,一是把国家赔偿法等同于了国家机关赔偿法,这样,由于机关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宁可私下用自己的小金库赔偿,也不愿像财政部门申报赔偿报销;二是把国家赔偿法的救济性替换为了责任追究性,这样直接导致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不良。在这两个误区之外,尚有五个问题。1、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过于单一——仅仅是一个违法原则是远远不够的。比如,侵权行为就不单单是法律行为,还包括了很多事实行为,如殴打、违规使用枪械等等。2、赔偿的范围过窄——在司法赔偿方面,仅仅规定为法定赔偿。3、赔偿程序不公正,这也主要体现在司法赔偿上:程序冗长复杂,门槛过高,令受害人索赔无门。4、赔偿标准过低。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5、经费的制度保障不健全。有些地方列出了预算,却分文不动。作出了赔偿决定却不执行。

    姜:1、为什么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因为其中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这个归责原则,定为了违法原则——我把你杯子打坏了,难道非得是非法打坏才赔偿?合法打坏的就不赔偿么?这样一些原则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2、改什么?首先是归责原则,应该以“不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相对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而非致害人的行为来决定责任。

            姜老师在此处准备了八个方面的问题,但由于时间的紧迫,却只讲了第一个归责原则,和第二个行政赔偿范围中的一小部分,实在令人遗憾,希望以后还能有机会听姜老师讲完。姜老师一口湖南口音令人很难懂,但配上他慷慨激昂的语调,倒也相得益彰,经常赢得满堂喝彩与掌声,真是性情中人。

    江:江院长的发言就显得比较官样了,他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该有以下原则:与构建责任法治政府相适应;与报障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权利保障的需求相适应;与国家赔偿制度规律相适应——与民事赔偿由分到合,赔偿与补偿分流;与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相适应;与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大众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相适应。

    最后小马哥又补充了两点,即如何摆脱开始时指出的两点误区,一是使义务机关的设置政府化、专门化;二是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后面的互动环节并没有很精彩的提问,因此就略过。这次讲座各位嘉宾都发挥得比较自如,令人记忆深刻的是小马哥的沉稳、姜老师的激情、何兵的幽默和江院长的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