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12/07

    讲座记录。12062007。刑法结构的调整——以死刑为中心的展开 - [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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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记录。12062007

     

    刑法结构的调整——以死刑为中心的展开

     

    陈兴良主讲  曲新久主持

     

    先生首先开讲,今天的主要问题有三个,即,什么是刑罚结构的调整,为什么要调整,以及怎样调整。

     

    1.       什么是刑罚结构的调整。

     

    刑罚结构的调整并非单调整死刑,或单调整生刑,因为刑罚是体系性、结构性地发挥作用,而非单独作用的。从历史上来看,由死刑、肉刑为主进化到废除肉刑,再到自由刑出现,最后到现在西方的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这是一个刑罚逐渐轻缓的过程。当然有一点值得讨论,即,肉刑是否是最残酷的刑罚?为何肉刑比剥夺人生命的死刑要更早被废?

     

    在追溯了刑罚结构的历史后,陈教授提出,虽然有些拗口,但我们的主题应该为,刑法结构的结构性调整——改革。

     

    首先,要明确刑罚作用的机理,一是刑罚的确定性,这是质的要求;二是刑罚的严厉性,这是量的要求。在同等的刑罚威慑力要求下,此二者是成反比例关系的。打个比方,有十人犯了罪,若全部捉拿归案并判刑,那么刑罚的确定性是100%,这样一人判五年就可以了。若只抓到五人并判刑,那么刑罚的确定性就只有50%,相应地,严厉性就要变成200%,即每人判十年,这样才能保证总的威慑力不变。在这样的机理下,正确的观点是,我们应关注于刑罚的确定性,即“质”的要求,而非严厉性,即“量”的要求。

    严,不严,厉,不厉这四项进行简单二分法,便可得到四种刑罚状况,而我国的现状是厉而不严,简言之,重刑主义,这是不可取的。我们追求的目标,即刑罚改革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严而不厉。因为在重刑主义下,容易积重难返,让整个社会对重刑产生免疫,而最终导致刑罚效力的贬值。

     

    此处陈教授引用了孟德斯鸠的比喻,即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一的最高刑为无期,另一个为死刑,那么在这两个国家里,无期和死刑的威慑力其实是等同的——刑法的轻重是相对而言的。而贝卡利亚曾说过,死刑就如闪电般划过,而监禁则给人们长久的印象及威慑。因此刑罚之轻重得相对来看。

     

    刑罚的轻重由什么决定呢?这样由重到轻的进化究竟是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陈教授认为过去的观点——人道主义,是很肤浅的。而福柯的观点具有启发性:刑法的进化源自统治技术的变化,通过对权力进行分析,可知在古代,权力直接作用于肉体而控制个人,因此肉体之刑为主流;而到了近代,权力开始作用于精神,以控制个人,这就出现了自由刑。以陈教授的观点,刑罚的进化是因为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而刑罚实是代价最昂贵的治理手段。

     

    在古代,将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其渗透于政权、宗教、伦理道德等领域。而在近代,将民主作为治理的方式,刑罚退出政治领域,而被选举替代;刑罚退出宗教领域,而被信仰自由替代;刑罚退出伦理领域,因法律不调整人的内心。刑罚是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补偿,这可见于当今之世界。

     

    因此,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治理能力的高低。举例来说,我国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靠杀人来收税,恐怕世界上都是罕有的。这表明我们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过低。

     

    2、为什么要调整。

     

    因为目前的刑罚结构存在结构性矛盾,不协调——轻重失调。

     

    主要体现在:A 死刑过重 B 生刑过轻

     

    死刑过重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在五百个罪名中竟然有六十八个死刑罪名,而且增速太快,与其他国家相比;二是司法上死刑的适用过多,与国外对比:美国——三十年执行死刑一千人,日本——平均每年二点五人,俄罗斯——早已不执行,韩国——十年未执行死刑,事实上废除,甚至印度——每年判决三十人左右,但并不执行。而我国,判决即等于执行,执行死刑的人数是世界其他国家总和的十倍。

     

    生刑过轻的体现在于,死缓,理论上监禁14-24年,实际平均18年;无期,理论上监禁12-22年,实际平均15年。这都是在太少了,若一个二十岁左右的人被判处无期,那么当其出狱时仍然是壮年。在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的终身监禁,没有如美国那样“三振出局,不得假释”的制度。

     

    死刑过重与生刑过轻是互为因果的相关,过度依赖死刑,使得生刑的威慑力过低,因此必须调整。

     

    3、如何调整。

     

    第一,限制死刑,减少死刑。

     

    1、  减少罪名。我国六十八项死刑罪名中,真正经常判决死刑的,不过五六项而已。不过减少罪名难度大、风险也大。

     

    2、  在司法上减少适用。制定死刑适用规则,使死刑判决标准化;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这个已经起到效果,收回后死刑判决大幅下降了三分之一。

     

    第二,加重生刑。

     

    1、  增加监禁时间,由二十年增加到三十年等等。

     

    2、  加重暴力性犯罪的刑期。

     

    在这里,曲教授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不应加重生刑,因为这会加重监狱成本。

    而二位教授达成一致的观点,即通过对轻罪社区化、非监禁化的管理解决成本问题。

     

    当然,这样的调整措施还是有风险,即生刑加重后,死刑却降不下来,所谓拿上去容易,拿下来难,这是需要再仔细探索的问题。

     

    教授还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论点,即个人之所有物的变迁,造成了刑罚的变化。封建时代土地财产皆是领主的东西,个人所有的仅仅是身体,因此刑罚也冲着身体来;而后来人们拥有的东西越来越多了,也就有了刑罚的变化。

     

    在回答提问中,两位教授都强调了一点,就是死刑的判决应当与执行分离。

     

    我自己对于刑罚的变化也有一点想法,就是,在国家产生后,如果公民主要是为国家奉献自由和人身(如劳役、兵役等),以维持国家的运转,那么国家在治理时就能剥夺这些东西,通过人身刑和自由刑;而在现代社会,公民主要通过纳税来为国家做出贡献,维持国家运转,因此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也就是剥夺财产。

     

    终于是见到了仰慕的陈兴良教授,虽然没要签名,但也已经知足~曲老师也是依然幽默。

    这场讲座的两个半钟头一直在不停记录,信息量很大,这样的讲座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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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不错
    不是不过
  • 不过
    很有追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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